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通车项目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480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702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通车项目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1-16 |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
为深刻汲取“5.15”淳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教训,确保高速公路隧道运营的交通安全,现将隧道运营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进行隧道消防专项验收的吴堡(晋陕界)至子洲、宁强至棋盘关(陕川界)、户县经洋县至勉县、蓝田至商州、柞水至小河、小河至安康、秦岭终南山隧道、宝鸡至牛背(陕甘界)、榆林至神木、商南(陕豫界)至丹凤、壶口至雷家角等11个项目,各项目法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尽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隧道工程的消防验收,确保隧道消防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已通车
试运行且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在未完成隧道消防验收前,省厅将不予安排竣工验收。
二、各项目法人单位在隧道消防验收前,应主动进行隧道消防自查,包括灭火器自检、消防栓内储水是否正常等,确保隧道消防各项设施完善有效。项目隧道消防验收情况应及时向省厅核备,省厅将对未进行隧道消防验收的项目进行专项督办。
三、各项目法人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3]27号)精神,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主动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检查,并在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指导下,每季度对隧道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安全、消防、应急救援等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对出现的设备故障、设施损毁等问题要及时排除,限期整改。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11日